健身中心举办年终会演,因为一项名为“速度与激情”的单车项目人手不够,于是找来一名会员参与表演。没想到,节目表演结束后,该会员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身亡。据悉,该会员系胃内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会员参与健身中心会演后死亡

2018年12月30日下午18点左右,大连瓦房店一家健身中心在某公司一楼大厅舞台举办年终会演,其中第一项表演为“速度与激情”的单车项目,因该节目表演的人手不足,健身中心就联系在该健身中心进行健身的会员梁先生参与表演。

该项表演节目完毕后不久,梁先生便倒地不起。之后,梁先生被送至瓦房店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先生死因符合胃内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梁先生的家属认为:梁先生是因为表演单车项目时,因身体根本无法承受如此高强度、超负荷运动最终导致其死亡,健身中心及某公司对梁先生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梁先生家属将健身中心和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7万余元。

一审判健身中心承担三成责任

健身中心组织的年终会演首先是一种自愿参与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参与的活动项目的强度应当有所认知,应当了解自己的体能与该项运动是否适应,故梁先生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而健身中心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对会演者所表演的项目的强度等应尽到警示、提示义务,但健身中心并未尽到此项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30%责任。
关于梁先生家属主张某公司也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虽然此次会演的场地由某公司提供,但梁先生的死亡与会演场地的安全设施无关,因此某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健身中心赔偿梁先生家属经济损失29万余元。

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梁先生家属和健身中心均提出上诉。
梁先生家属认为,梁先生参加健身中心组织的动感单车节目,是为了健身中心的利益,并且是被动参加的;通过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可见,梁先生不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符合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梁先生至多承担50%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健身中心承担30%责任过低。
而健身中心则认为,梁先生死因符合胃内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但该鉴定结果只说明了梁先生死亡结果,并未说明诱发胃内食物反流的原因是什么;梁先生作完单车表演后,并非立刻倒地不起,而是表演结束下台后,喝完水之后不久,倒地不起,大众基本医学常识也应当知道,剧烈运动后喝水会导致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侵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梁先生剧烈运动后喝水这一过失行为,也应作为本案的考量范围。引起梁先生的胃内食物反流与做完单车项目有因果关系或与该单车项目的强度大小有因果关系的主张,是本案断定健身中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并应由梁先生家属承担举证责任,梁先生家属未完成该举证责任。另外一审认定健身中心对表演项目强度没有尽到警示和提示义务,与事实不符。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晨报

(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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