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

许多年轻人乐于选择

在闲暇时间去报名

舞蹈、绘画等文艺教培机构

以丰富自己的生活和精神世界


在一家网红舞蹈工作室学习了近三年的范女士也不例外,但其最近却因为一件事打算退出,“工作室总是很晚才发布第二天的课程安排预告,我提了个建议却收到客服态度恶劣的回应,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该舞蹈工作室店长表示,多数学员都能够接受和适应工作室的安排,不适应的学员可以选择去别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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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提建议时客服回应态度恶劣

协商退转卡遇层层“关卡”


范女士于2018年5月在全盛舞蹈工作室(车公庙店)报名舞蹈课程,因为热爱,期间多次续卡学习。最近其打算规律生活作息,早些休息,但工作室总在晚上十一点至十二点间才发布隔天课程安排预告,导致其没法做好第二天的行程安排,便在微信群里提出“希望各环节都早点,效率高些,早点发布课程预告”的建议,不料却收到个别工作人员缺乏尊重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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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女士告诉记者——



我在这家舞蹈室学习了将近三年,每周都会稳定去跳舞,手上还有多次卡,如果不是客服办事态度差劲,我也不会突然说不去了,在这件事上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

范女士决定拒绝

继续接受该工作室的服务

并准备将舞蹈卡

转让给有需要的人

但却又遇到工作室

提出的“霸王条款”


今年一月底,范女士与客服沟通转退卡事宜,协商的结果是转卡需扣除15%的手续费,范女士表示同意,并将其转达给接手课卡的朋友李女士,但课卡转让无论是否即刻消费,都算开启课卡有效期,由于李女士自己的课卡还没使用完,转卡的事情便推到了三月份。


到了三月份,范女士和朋友准备办理转卡手续时,客服又告知此前范女士买的是优惠卡,需要补交差价1500元至正价,并扣除15%手续费方可转卡。此外,客服还给出了另外的方案:范女士补差价,并扣除30%手续费直接退卡,至于李女士,则会为其申请一个“周年庆购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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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接受她给的任何一个方案,非常不合理,后面增加的退卡方案更是直接将我的退款金额与朋友的购卡行为捆绑。从头到尾的‘霸王条款’,完全无视消费者权益。”范女士对客服为其转卡设置层层条件关卡的行为表示不满。


据范女士反映,事情已过去近半年,目前双方仍僵持着,商家也没主动联系其解决问题。


同在该舞蹈室学习的苏女士向记者透露,现在无论在哪一家舞蹈室,只要是预付式消费,不管是商家的原因,比如教学水平低、客服态度差等,还是消费者的主观原因,转卡、退费均有各种限制,消费者基本上都处于不利地位。


商家:

多数学员接受且适应工作室安排

原不允退换的优惠卡已做特殊申请


针对范女士反映的问题,奥一新闻记者联系到全盛舞蹈工作室(车公庙店)店长林女士,其表示,此前对于该学员的建议,工作人员都有礼貌回复。


“我们也不是不改,为什么不能提早发布课程安排预告?首先工作室当天的课程晚上十点才结束,而后需要等每个教课老师发来教学安排,才能编辑好第二天的课表。其次,晚上十点后我们会在群里发当天的课堂视频,为了避免视频和课程安排预告混在一起,后者会晚些发布。”林女士告诉记者,工作室的安排大部分学员都能接受且适应,建议不适应的学员选择其他机构学习。


林女士称——



该学员所办的卡为优惠卡,本来规定是售出不退换的,合同里都有明确的转退卡规则声明,但这次情况特殊,便为其申请了特殊处理。



当记者提出想看看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时,店长林女士表示由于该学员课卡是两年前办理的,当时负责该学员的客服也已离职,合同目前正在找,法律层面的事情工作室法务会与市消协对接。


随后,范女士向奥一新闻记者透露,双方并没有签订服务合同,也没有发票,其在微信上缴费后,客服只给了收据。


律师看法:

合同中“售出不允退换”等说法

属无效格式合同条款


针对范女士反映的问题,奥一新闻记者采访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博恩,郑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培训机构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并提供对应金额的发票。但是在没有提供发票的情况下,收据也可以作为支付的凭证,亦具有法律效力


郑律师介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解除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舞蹈室订立条款中的“一经售出,不予退换”等表述,排除了当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可以认定该格式合同条款为无效的合同条款。而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舞蹈室退款就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者是双向收费的情节,是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免除了培训机构的相关义务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


郑律师还指出,培训合同中,若对相关的培训内容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比如课程预告的时间应当存在合理性。培训机构因其原因无法合理安排课程时间的,消费者要求退款的情况下,则按照合同公平原则,应给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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