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秒变拆迁户!原房主少赚一大笔 将买家告上法庭
所属分类国内快讯更新时间2022-10-07

买房卖房

本就是你情我愿

买家钱也给了

合同也签了

原房主还想把房子拿回去

有这种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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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拆迁最近的一次




“他怎么会不知道这里要拆迁?”


一男子托中介找了个二手房,看房后,男子与原房主签订了合同,花了200万把房子买了下来。


买房前,男子就听说这房子这片可能要拆迁,但一直没啥动静。没想到,房子过户到手第二天,拆迁公告就出来了。算一算,男子能赚一大笔钱。


这下原房主不乐意了,非但不给房子,还把男子告上法庭。原房主跟法官说,是男子和中介故意隐瞒拆迁的消息,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卖的房子。


现在原房主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这房子原房主想拿回去就能拿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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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所在区域已经较长时间流传着即将拆迁的消息,那么房主应该对拆迁具有一定预见性。男子与原房主已经签订合同并完成了全额付款和过户手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况。男子可以拒绝原房主解除合同的要求。

普法时间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得亏兄弟提醒





“这日子真没法过了。”


一男子和妻子结婚三年,刚开始两人还算甜蜜。可最近一年,妻子不仅怀疑男子藏私房钱,还怀疑他出轨。无奈之下,男子向妻子提出了分居。


分居的一个月里,从事销售工作的男子和客户见面三次,次次都被妻子电话轰炸,甚至还被妻子跟踪。在兄弟的提醒下,男子怀疑妻子可能给他的车安装了定位器,没想到,车子一检查,还真被兄弟说中了。


这婚姻是维持不下去了,男子想要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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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意义上,男子和妻子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妻子在未经男子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安装定位器,刺探、获取男子的私密信息,这个行为已经侵害了男子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男子可以以妻子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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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新房里的“惊喜”




“以后签合同,我可一定得小心谨慎!”


一男子发现刚到手的新房书房里多出两根管道,上楼一看,书房正上方竟是别人家的卫生间。回家一翻购房合同,合同上根本就没标注房屋各区域的功能和管道。


男子一想到以后在书房看书,还要听排污管道流水声伴奏,就觉得难受,于是赶紧找房地产公司理论。谁知对方却以装修之后就看不到管道了,不影响居住为由,拒绝赔偿。


这么大的事,签合同居然还能不明示?还不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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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房中设置排污管,既影响美观,又影响使用人对书房的正常利用,这显然不符合一般购房人对书房的通常要求。遇到这种情况,购房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普法时间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系住宅设计的国家标准,该规范对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作出了规定,但对书房等辅助功能空间的设计未作要求,目前也无行业标准对此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对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本案中,应以一般人能够接受的通常标准作为书房的设计质量标准。

住房买房也好
经营夫妻关系也罢
生活中
一旦有人侵犯了个人的权利
切记用好法律武器
依法维权

(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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