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病历还有两副面孔?深圳罗湖这家门诊部 机构和人员均被罚
所属分类国内快讯更新时间2022-11-28

小李最近在某皮肤门诊部就诊

翻病历单时却发现

给他看病的是冉医生

这签名怎么也看不出是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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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是一种很新的签名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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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医师和实际接诊医师

居然不是同一人?


接到投诉后,罗湖区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前往辖区黄贝街道爱国路的某皮肤病专科门诊部对患者就诊情况进行调查。随后该门诊部工作人员提供了相关患者就诊的处方、治疗申请单等医学文书。


经核查,该门诊部所提供的处方、病历等医学文书与线索提供的信息有所出入。





投诉人提供的实际接诊医生为冉某,但门诊部所提交的投诉人与其他三名同为冉某接诊患者的处方、治疗申请单上的医师签名均为张某。



伪造处方!虚构接诊患者的事实

属于“伪造医学文书”的行为


经调查,张某其实从未接诊过以上四名患者,且对其在该门诊部就诊的情况概不知情。


最终该门诊部及张某承认由于未找到四名患者就诊的原始处方、治疗申请单,且原接诊医师已离职,提交的处方、治疗申请单是从该门诊部系统中补打,经由张某补签字,并非原始处方和治疗申请单。


该门诊部“伪造医学文书”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监部门依法予以该门诊部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张某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



执法人员



敲黑板!!!病历单上的名字不能乱签。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明确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填写病历,是医务人员的基本技能,医生应当对病历真实准确性负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卫监提醒


病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医生一定要

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病历

认真书写,仔细保存

这对自身、对患者以及医疗机构

都是高度负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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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



案件来:罗湖区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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