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身边也有熟人
也有朋友
通过做假农药发了财
在老家买了好车,盖了好楼
让他们就看着眼红
喷洒农药后
病死的花果
夏天是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某花卉园的负责人,2021年6月,他网购了一袋一公斤装的力硕牌多菌灵。可使用这款农药之后,非但没能有效防治病虫害,还使得自己花卉园几万盆月季和绣球在短短一周之内病的病,死的死,损失二三十万元。
同期,四川广元苍溪县的一名种植户在当地一农资店购买了农药。他没有想到,只是换了个农药的牌子,就使得自家百亩猕猴桃大面积落花落果,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夏天网购农药的线下实体店,就是该种植户所去的农资店。想着不能让更多的农户权益受到损害,夏天给苍溪县政府热线打去投诉电话,猕猴桃种植户也向苍溪县公安局报了案。
经核对,苍溪县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发现,这款多菌灵外包装上农药登记证号的持有公司和外包装上写着的公司不一致。经求证,发现该农药登记证号被冒用,包装上写的公司也并不存在。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将该线索通报给了苍溪县公安局,警方来到被举报的农资店进行调查。该农资店由徐某经营,是一家证照齐全的正规农资店。但警方发现,该店多种农药标注的公司均是虚构的,农药登记证号也是冒用的,且农药的有效成分为零。
警方通过查询农资店进货的快递单号,发现假农药的发货地都是某省某县的一个物流网点。经调查,该物流网点负责人赵陆涛(化名)经营网点三年,有3.1万余条物流信息,涉及全国31个省份,网点发出的货物多为农资产品。警方在四川20余个收货地核查证实,这些收货人收到的农资产品均为假农药。
通过调查赵陆涛的资金流向,办案人员锁定了10个无关联的假农药制造团伙。2022年3月中下旬,警方在查明10个团伙的人员架构与窝点后,出动260余名警力集中抓捕,将84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斩断了多条从线下制假到线上销售的“黑色”产业链。在制假窝点内,警方查获了一批简陋的制假设备、6.4吨工业原材料、6万余张外包装纸,以及8万余瓶成品和4万余瓶半成品假农药,涉案金额达1.2亿余元。经过深挖,警方还揪出3家为假农药团伙设计印刷外包材与宣传资料的广告公司。利欲熏心
以工业原料冒充农药
被抓获的制假人员陈照明、孙二强等人本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听说产销假农药利润丰厚后,他们渐渐动起了歪心思。因为身边曾有不少人做过假农药,能轻易获知原材料和制作外包材的渠道,陈照明、孙二强等人很快各自组织了生产人员和销售团队,开始生产、销售假农药。
假农药生产不需要很大的空间,在家就能完成。一台灌装机、一个封口机,以及一个液压泵,就是他们创造不义之财所需的设备。孙二强团伙在村中民房制假,陈照明团伙利用改装面包车夜里跑到林子里制假。
至于瓶子里装的到底是什么,制假人员也分不清。这些假农药有效成分为零,是因为使用的均是从化工厂买来的工业原材料。生产假农药时,只要把两种乳白色的悬浮剂分装在贴着不同标签的瓶中,就可以做成20多种不同的“农药”,经过广告公司的包装,最终再以十倍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线上销售的业务员会在农资招商网找到客户,推广产品。市场上需要什么,他们就卖什么,而且价格低廉。徐某就是在低价的诱惑下,听信了业务员的话术,在自己正规的农资店里购进了大量的假农药。
最终,10个制假团伙的犯罪嫌疑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分别被广元苍溪、利州、剑阁、青川4个县区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中,被告人陈照明销售金额为332万余元,孙二强销售金额为241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4年7月8日,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陈照明、孙二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年。其余涉案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本案当中对几款产品的检测结果,有的是未检出,有的农药质量分数检测结果是“0”,那么这样来看的话,它们是不是就可以被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我们这里所说的假冒伪劣,主要是指从耐用性、安全性以及功能指标方面,就是它没有达到买家合理的预期。这种合理的预期是建立在对于产品的介绍、品牌的信息,以及正常的生产技术水平之上的。关于假冒伪劣的评判标准,第一,它是伪造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假冒认证标识、名牌产品、免检标识或者许可标志。第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生产失效的、变质的产品。第三,生产产品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对于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的威胁。本案当中我们所查获的这些伪劣的农药完全就是又假又劣。首先,它是虚构或者冒用了像河南孟州、天津等公司的许可标识。其次,又虚构了厂址还有生产的场地。同时,他的产品压根就没有有效的成分。
本案当中涉及的这家农资店是有正规资质的农资店,但是他们也销售假冒伪劣的农产品,那么他们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A2:
本案当中徐某有一家正规资质的农资店,他如果要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他至少要具备这么三个条件。第一,徐某必须从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他销售的这个产品是不合格的,是次品,还把它作为合格产品来销售。第二,徐某必须从客观上有这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或者销售次品的行为。第三,他的销售额要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他在后期的办案过程中有一些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对他进行行政处罚,比如吊销他的营业资质,对他进行罚款,没收他的非法所得。
本案当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是假的农药,但是最后法院判处他们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我们知道对于生产、销售假的农药有专门的罪名,但这次没有适用。这两个罪名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其实这两个罪名是有竞合的。农药、化肥等本身也是一种产品,之所以陈某没有被判处后罪,应该是基于两个原因。首先,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明知你销售的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才能够构成此罪。第二点,要造成损失较大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要用这个罪名来定罪,我们必须要证明,使用这个伪劣的农药和造成损失较大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实践当中就是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它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比如农业生产当中它受到天气、环境以及病虫害等,还有我们农业操作规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果证明不了二者的因果关系,难道我们就不对他进行判罪了吗?那势必会放纵犯罪。我们再看陈某等人他们的行为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所有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才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本案当中一些被告人说是看到身边有些亲戚朋友也在从事这个违法的行为,有利可图,所以他们就加入其中了,可见这种情况现在不是偶发的,还会存在,那么我们还有哪些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去避免这些假农药流入市场危害农户的利益呢?
A4:
最大的问题是涉假农资的犯罪成本太低而收益又是巨大的,想要治理这种犯罪必须采取全链条打击的形式,像公安机关、农业监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还有宣传部门应该协同作战,才能够打出战果,遏制这种犯罪势头的发生。第一,如果发现了问题产品,必须一查到底,追到源头,追流向,然后把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第二,要公布我们农业执法当中的一些典型案例,来集中曝光一批那些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起到一个震慑的作用。第三,科普宣传是打击假农资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从源头上来尽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
(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