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回笼资金,采取“先购买,后返款”的模式销售小区的配建车位。近日,i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某小区业主向《政风热线》节目反映,小区开发企业在采取“售后返款”模式销售车位后,又为业主“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导致业主没能拿到最后一年的“返款”。“返款”究竟是什么性质?业主应当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020年5月,宿迁市宿豫区尚阳湖畔花园小区开发企业江苏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泰房地产公司)在小区内张贴广告告知小区业主,原价10万元一个的地下产权车位,业主只需首付3万元就可购买。
剩余7万元则由开发企业联系银行,为业主办理5年共60期的消费贷款,还款期内由开发企业按季度返还贷款本金,利息由业主自付。
有小区业主告诉记者,虽然10万元的价格明显偏高,但有开发企业的“返款”承诺,对比当时的车位的成交价还是较为划算。共有70余户业主通过这一形式买到了车位。但是,“返款”到了第五年时,业主们却没有如期拿到相关款项。
“按照约定,今年9月份就应该开始返还第五年的贷款本金了,但我们没有收到。”业主周先生一次购买了2个车位,每月要还2000多元的贷款本金。“然后我们就到宏泰房地产公司去问情况。没想到,他们说剩下一年的‘返款’都用来给我们申报个人所得税了。”
(所得项目为“其他利息、股息、红利”)
在周先生所提供的个人所得税APP截图上记者看到,宏泰房地产公司的确以扣缴义务人的身份,以“其他利息、股息、红利”为所得项目,为周先生申报了3.5万元的收入,缴纳了70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主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
对于开发企业以“纳税代返款”的行为,业主们十分不满,多次前往开发商宏泰房地产公司讨要说法,却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答复。11月26日,在小区附近的开发企业办公点,业主拨通了企业法务人员梁女士的电话。
(小区车位至今还有700余个尚未售出)
“这就是你们业主的个人所得税,这一共七万块钱的返款,是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的。”梁女士表示,开发企业的“返款”行为被宿迁市税务机关侦测到后,要求企业为业主代缴个人所得税款。“我们当时说能不能由业主自己来缴?税务局说不行,要是不代缴,就要对我们处以罚款了。”
记者追问,是宿迁市哪一级税务部门、以何种形式要求宏泰房地产公司必须缴纳这笔税款?梁女士表示,这是口头要求,没有相关书面通知。
实际上,今年9月中下旬,多名购车位业主就已前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顺河税务所反映过相关情况。“当时我们就咨询这笔返款到底是什么性质?需不需要缴税?税务局当时答复我们说所得项目等都没什么问题,这个情况他们解决不了。”业主徐女士说。
记者查看业主们和开发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时看到,《地下车位销售返款协议》中仅对返款金额、方式、期限进行了约定,没有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条款。而业主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相关文书中也写明,7万元的贷款是直接转至宏泰房地产公司的账户内的。那么,能否认定车位购买人在此次交易中获利?7万元的“返款”究竟是何种性质?开发企业变“返款”为纳税,又是出于什么目的呢?
带着这些问题,11月26日,记者来到宿豫区税务局。表明来意后,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将立即对事件开展全面调查。11月28日,宿豫区税务局局长倪飞向记者致电答复,,经过与多位业主沟通,对涉事企业进行走访调查,认定“返款”应当视为宏泰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支出,对业主来说则是销售折扣,不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款项实际上是企业的销售费用,应当按照销售费用记账,但企业实际上将它列入了财务费用,作为利息支出来处理了。”倪飞表示,“按财务费用记账就增加了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我们已经要求企业调账。”
记者了解到,目前,宿豫区税务局已经协调开发企业、涉及业主达成一致:退还已征收相关个人所得税,督促企业继续履行“返款”合同。“经过调查核实,我们目前跟企业沟通也比较顺畅,目前看应该能解决问题,初步的方案应当是退回所征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返款)合同约定,该返还给业主就返还给业主。”倪飞表示。11月29日傍晚,记者从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方面得到消息,前期由弘泰公司为购车位业主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全部退还,弘泰公司已经开始按照合同,将返款款项支付给涉及业主。(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