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牌玻璃炸裂致候车学生受伤 谁来担责?
所属分类省内快讯更新时间2022-05-24

一位高一学生在候车时,公交站牌的玻璃突然炸裂,掉落的玻璃碎片扎到该学生头上,致使该学生头部受伤回想起5月2日发生的这一幕,该学生的母亲孟女士至今心有余悸。
  
然而事情过去了20多天,负责站牌安装及维护的公司没有向伤者支付任何赔偿。记者从该公司了解到,他们不同意孟女士所提的赔偿,只愿出于“人道主义”援助部分医药费。该公司的理由是,钢化玻璃在不遭受外力的情况下,是不会自己炸裂的。

站牌玻璃突然炸裂 候车学生头部受伤


孟女士说,她的儿子是一位高一学生,5月2日下午3时30分许,他来到明德中学站候车,刚开始,他是坐在候车棚的凳子上的,因为太晒了,他便挪到公交站牌处遮阳。当时,孟女士的儿子背着书包,背对着站牌,下午3时33分许,他突然听到“嘭”的一声,还没等他反应过来,一堆玻璃碎片全部砸到他身上,他的头顿时鲜血直流。原来,此时他背后的玻璃毫无征兆地突然炸裂了。

  
“你赶紧去医院啊!” 事发现场在候车的另一位中年女子也吓坏了,赶紧对受伤的孟女士儿子说。由于现场监控存在盲区,孟女士在监控视频中看到儿子再次出现时,已经奔跑在地下通道去医院的路上,看到儿子流血的画面,孟女士心疼不已。“幸亏他是背对着站牌的,如果是面向站牌,玻璃碎片砸到脸上,那后果不堪设想。”孟女士说。

公交站牌玻璃炸裂后掉落的碎片受访者供图图片

△公交站牌玻璃炸裂后掉落的碎片。受访者供图

在孟女士提供的照片中,记者看到,现场玻璃碎片散落一地,孟女士儿子头部则有几道血淋淋的口子。孟女士说,经医生清洗处理,儿子头部受伤处,头皮都被削掉了,医生说他头部的毛囊也被破坏了,孟女士一度担心,儿子以后需要植发。

市民提起赔偿,认为站牌安装方应承担责任


孟女士儿子在医院共花费了一千多元,幸运的是,如今儿子恢复得不错。但留在孟女士心里的创伤却不那么容易平复,尤其是在安装站牌的公司至今没有任何赔偿的情况下。

负责该公交站牌安装及维护的是湖南快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孟女士说,公交站牌炸裂直接导致了儿子的受伤,基于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加上儿子以后可能留疤,她向该公司提出了7000元的赔偿。

5月14日,该公司告知孟女士,玻璃是自爆还是遭受外力破坏弄不清楚,由于责任不明确,公司拒绝孟女士提出的赔偿,只愿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支付部分医药费,如果孟女士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孟女士还对那块公交站牌玻璃的质量提出疑问,希望对方出示厂家及合格证,她认为全市这么多公交站牌,站牌质量事关公共安全。孟女士称她多次拨打长沙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但只有长沙城市公共交通事务中心联系过她一次,之后她再回拨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候车学生头部被砸伤受访者供图图片

△候车学生头部被砸伤。受访者供图

安装公司回应,玻璃只有遭受外力时才会碎裂


事情发生后,孟女士和湖南快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均报了警,双方在派出所进行过协调,但未达成一致。5月14日,该公司短信告知孟女士:“如果人不碰玻璃,玻璃就不会伤到人,公司还怀疑是站牌旁边打篮球的人砸到了玻璃,才导致玻璃碎裂……”称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不会同意孟女士提出的赔偿。孟女士认为该公司推卸责任,5月14日后,该公司就没再联系过她。
  
5月23日,湖南快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一直负责处理该事的工程部经理毛飞告诉记者,公司报警就是为了查清公交站牌玻璃碎掉的原因。但是监控只能看到该站牌的正面,玻璃破碎的那一面正好处于监控死角。但监控能看到,站牌旁边有人在打篮球,公司怀疑是篮球砸到了玻璃导致碎裂,然后玻璃再伤到人。
  
毛飞及该公司总经理秦清平向记者强调,公交站牌的玻璃是钢化玻璃,在没有遭受外力的情况下,是不会自己碎裂的。“即使自己裂开,没有遭受外力的情况下也不会掉下来。”毛飞还告诉记者,公司在全市安装了2000多个站牌,共有4000多块这样的钢化玻璃,玻璃6毫米厚,会有人员定期巡查,一旦发现玻璃有破碎的隐患,会安排人员主动敲碎。他还称,碎掉的那块玻璃是2018年安装的,还在保质期内。
  
对于孟女士提出的7000元赔偿,公司称只会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2000元的援助。并且表示如果孟女士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法院判决责任在公司,我方会进行赔付,如果判决责任不在公司,我们还会追诉公共设施被破坏的责任。”
  
对于该公司的说辞,孟女士认为附近的篮球场和站牌隔着人行道,中间还有一排树,站牌被篮球打到的可能性不高。“即使玻璃是遭受外力破坏,公司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观点: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关键


玻璃是自爆还是遭受外力破坏,谁也提不出直接证据,双方都认为对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该事件中关键需要进行举证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能力大小,实际举证情况予以综合判定。


(新闻转载:长沙社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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